档案开放利用制度
1.根据《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2.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均可查阅已开放档案;
3.凡港、澳、台同胞持有侨务办公室及档案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外国人持有外事机构的介绍信,均可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4.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本馆末开放的档案,秘密及以上的档案须经局(馆)长同意,无密级的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方可查阅;
5.利用者须先出示证明,填写《查阅登记》后,方可查阅已开放的档案;
6.本馆档案一律不外借,利用者可在指定地点阅读档案,严禁在档案上涂抹、勾画、折裁、抽取,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7.利用者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未经本馆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公布档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