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使用政府性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外国金融机构资金投资项目审批
许可对象:拟投资建设使用政府性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外国金融机构资金类项目的单位。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 >的实施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五)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共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项目单位申报投资项目核准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规范的书面请示;
2、项目建议书;
3、由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专家或相关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8、资金来源及证明。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若使用财政拨款或银行贷款,须出具财政或金融机构意向或承诺意见;以房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资产权益作为出资的,需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9、水土保持方案;
10、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意见;
11、地震设防审批意见;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许可时限:项目单位在申报资料的齐全情况下,20个工作日内答复受理意见,重大或复杂项目延长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734-7221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