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许可对象:拟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资金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不在此列)。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19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五)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八)未对公共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项目单位申报投资项目核准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规范的书面请示;
2、由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项目申请单位情况;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招标方案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关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中按《目录》规定需报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初审后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上报国家核准的须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3、专家对项目申请书的评估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规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8、资金来源及证明。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若使用贷款,须出具金融机构意向或承诺意见;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或技术及其他资产权益作为出资的,需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9、水土保持方案;
10、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意见;
11、地震设防审批意见;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许可时限:项目单位在申报资料的齐全情况下,20个工作日内答复受理意见,重大或复杂项目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联系电话:0734-7221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