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规划局机构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我市城市规划的有关地方性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负责市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市本级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及实施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及方案评审和专家论证工作,参与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参与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的报批工作。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等市政工程设施以及防灾、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市场以及城市勘察、工程测量管理工作。
八、负责各项建设项目批后跟踪管理,查处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参与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占用土地行为。
九、负责全市城市规划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城市规划科技管理工作。
十、参与指导乡(镇)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实施,指导乡(镇)的规划及执法工作。
十一、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