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概况
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的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土壤、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实施;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和调处重大的环境污染纠纷。   
领导班子
·局长:肖云望 主持全面工
·副局长:谢伍生 分管:环
·副局长:李志成 分管:机
·副局长:欧阳红华 分管:
·党组成员:邵阳秀 分管:
·党组成员:王德春 分管:
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二、下设机构
    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程序

    一、受理部门

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二、受理范围

本市有权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受理程序

(一)申请与准备工作

1、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

3、建设单位请编制环评资料人员、环保专家和有关单位及相关领导到现场选址;

4、环保局对建设项目的技术评审意见。

(二)受理

1、向环保窗口提交相关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批申请表 2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资料    6份

(3)环保局对建设项目的技术评审意见  1份

上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本市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四、审查、审批

(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环境相关法律法规;

2、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二)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保窗口写出审批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窗口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

(四)环保窗口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内,根据审查结果,写出审批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发布日期:2008-3-7 16: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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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常宁市环境保护局 协办:常宁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技术支持:长沙维新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