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二、受理范围
全市所有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三、受理程序
1、申报:申请人填写常宁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表,并提供《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材料和本年度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2、审查与发证:环保窗口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申请受理凭证,并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决定并颁发正式(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四、排污许可证年审及更换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每年1月底前进行年度审核。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重新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五、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项目、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合格的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令禁止、取缔、关闭、停产行业的企业;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
污染物排放未达标和未通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合格的单位只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