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概况
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的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土壤、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实施;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并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和调处重大的环境污染纠纷。   
领导班子
·局长:肖云望 主持全面工
·副局长:谢伍生 分管:环
·副局长:李志成 分管:机
·副局长:欧阳红华 分管:
·党组成员:邵阳秀 分管:
·党组成员:王德春 分管:
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二、下设机构
    办事指南
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受理部门

市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二、受理范围

全市所有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三、受理程序

1、申报:申请人填写常宁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表,并提供《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材料和本年度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2、审查与发证:环保窗口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申请受理凭证,并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决定并颁发正式(或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四、排污许可证年审及更换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每年1月底前进行年度审核。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重新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五、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项目、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合格的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令禁止、取缔、关闭、停产行业的企业;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

污染物排放未达标和未通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合格的单位只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发布日期:2008-3-7 16: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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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常宁市环境保护局 协办:常宁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技术支持:长沙维新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