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概况
常宁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有:救灾救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优抚安置、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建设、地名管理与行政区划、民间组织管理、社会福利、婚姻登记、老龄、殡葬管理等。
领导班子
·局长:刘启宏 主持全面
·副局长:龙端喜 分管救灾
·副局长:陈祖运 分管办
·副局长:刘国花 分管城
·副局长:詹伟民 分
·党组成员:周建新
·党组成员:彭耀邦
机构设置
·基政股
·安置办
·优抚股
·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局
·救灾救济股
·办公室
·民间组织管理局
  办事指南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办事条件:
1、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收养人应当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且未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和年龄相差40周岁的限制;
5、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可不受收养人不满 14周岁和无子女的限制。
            
申报材料:
1、收养申请书(协议书);
2、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3、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无犯罪记录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单人相片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各2张;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提交公证机构证明;
6、弃婴需有公安部门捡拾报案的证明,并登报公告,60日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办事程序:
              
收养人按要求提交材料后填写《收养登记审批表》,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到场询问笔录,由处室审查核实,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收养登记手。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49号《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4-22 11: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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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常宁市民政局 协办:常宁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技术支持:长沙维新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