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运输车管理职能依法移交,是大势所趋,我市的移交工作已全面启动,在农用车管理上摸索了10多年形成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案将随之失效,一大批农机管理工作者将面临新的选择,农机部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些服务收费项目将取消,农机部门经费也将随之日紧。而目前,我市现有小四轮1650多台,拖拉机1130多台,小三轮车65台,分布在全市23个乡镇,可谓线长面广。市农机局安全监理机关有农机监理人员20余人,农机安全员20余人,乡镇农机站70余人,全市从事农机安全管理监理工作的共有110人。现在拥有农机监理专用车辆2台和执法车辆1台,修建了专用的办证大厅,配备了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等一整套办公设备。为了妥善做好移交工作,保证切实履行好农用运输车的管理职能,扎实做好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保农机队伍和农村社会大局的稳定,根据我市农用机车现况和多年的实践经验,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移交的人员安排上,应当是从实际出发,以现在在岗的人员为基础,按比例移交。根据文件要求是“监理员、安全员人随事走”,而且规定是“2004年5月1日以前的在岗人员”,这个规定有很大的局限性,如今已事隔几年,有的由于年龄关系、有的由于工作异动,调离了监理岗位,而现在从事监理工作的20几个人中大多是年轻人,有10余人没有监理证,由于工作轮换,还有一直在监理岗位上和乡镇安全员岗位上的76人都没有取得监理证和安全员的,这部分人员在工作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为安全监理工作做出了较大贡献。按规定的条件显然不符,不能移交到公安交警部门。农机部门在农用车移交后还有许多安全工作要做,如果按文件移交,留下的82%的人管理原40%的车辆,符合移交条件的18%的人管60%的车辆,工作分配严重不合理,会产生很大的抵触情绪,甚至不利于平稳交接和安全工作。农机部门大部分人员可能闲置或面临下岗失业,也可能因此造成不安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而,建议按车辆比例进行人员移交安置。
二、建议各级财政足额拨付农机部门的各项费用。我市财政给农机部门的预算是按98年的人员基数核定标准。近几年来,随着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军人等各项政策性安置,人员逐年增加,目前已有干部职工近300余人,2007年财政给我局预标145万,人平经费不足6000元,干部职工工资无法保证。前些年主要依靠拖拉机、小四轮等农用运输车监理费来弥补整个农机系统的科研、农机新技术的推广、农机抗灾救灾,以及基层农机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农用运输车职能移交后,每个县(区)只移交几个监理人员无法解决农机系统资金缺口的根本问题,农机部门和基层农机站将无法正常运转,将会处于瘫痪和半瘫痪状态。况且按文件所说,移交的人员经费还要从农机局的经费中带走,这样的后果必然是给农机局造成雪上加霜的困境。因此,建议各级财政按实有人员足额拨付农机部门的工资福利及一切工作经费。
三、建议将农用车收费仍调剂到农机局。农机监理员移交给交警部门后,从移交当日起,三年内由各级财政部门将交警部门收取移交农用车的规费收入的50%调剂给农机部门,以缓解农机部门的经费压力。
四、建议已在农机部门上牌入户的农用运输车仍由农机部门管理至自然报废。只将三缸及三缸以上农用运输车的管理职能移交给交警部门,农机部门从移交当日起不再办理此类车辆的上牌入户手续。《道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施行前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因此,农机部门应该继续管理已在农机部门上牌入户的农用运输车辆,至自然报废为止。且我市农用运输车的管理职能由交警部门移交给农机部门管理已有多年了,不少车辆已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这些车辆长期在外营运,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而我市农机部门在管理此类车辆中已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且已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管理网络,若将农机部门已上牌入户的三缸及以上农用运输车辆全部移交交警部门,在安全监管上势必不赞成暂时的空挡现象,无疑会带来事故隐患,加大了安全工作难度。
五、建议赋予农机部门完整的执法权力。《道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已明确了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管理拖拉机上行使与交警部门管理机车同样的权力。今年6月1日的《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及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且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都赋予农机部门对农业机械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权。而当前,农机部门的执法手段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农机部门即无上路权又无着装权,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机部门担负着农机方面的安全监管职责,为充分行使农机部门的监管权力,发挥农机部门的监管作用,切实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建议赋予农机部门着装执法的权力,并将各级监理执法专用车辆纳入各级财政的预算,以确保农机监理机关执法工作的需要。
(常宁市农机局 周少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