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常宁市宜阳镇青阳路12号(市司法局院内)
邮编:421500
电话:0734-7240148
主任:吕宁红
联系电话:13873441045
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
根据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6、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7、追索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和赔偿法律事项;
8、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
9、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人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注: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贫困线标准执行。
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一、接待
1、登记基本情况和简要案情;
2、听取案情介绍和陈述;
3、查阅案件事实材料;
4、区分情况或作一般法律解答或进行法律援助申请前指导。
二、告知
1、法律援助概念、援助对象和范围;
2、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及不适用法律援助的情形;
3、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方式:咨询、代收、诉讼、非诉讼等;
4、发放法律援助申请表。
三、申请
1、申请人在听完咨询后,根据自身情况,可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2、据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3、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A、身份证、户口证明或暂住证;
B、低保证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出具的经济情况证明,残疾证、下岗证、失业证等;
C、案件证据材料;
D、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4、申请人为未成年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时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四、初审
1、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填报《法律援助审批表》,审批申请人的情况、经济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2、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主任审批。
五、审批
1、对申请人的援助申请,中心应在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2、申请被批准的,向申请人签发“批准法律援助通知书”,并安排承办律师事物所或援助人员;申请未被批准的,向申请人签发“不批准法律援助通知书”,并说明相应理由;
3、申请人接到“不批准法律援助申请书”,对通知书上所述理由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
六、登案
1、申请人凭“批准法律援助通知书”,与中心办理委托手续。内勤进行援助案件登记,办理手续交指派律师承办;
2、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规定不予以必要合作,经中心主任批准,承办人员可以拒绝或终止法律援助;
3、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中心有权撤销其受援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