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不准”规定:
1.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异地审计,一般由被审计单位所在地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住宿标准,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安排住宿,或由审计组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2.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3.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审计工作所需交通工具,由审计机关自行解决。确因审计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时,要据实付费。
4.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5.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信工具和办公用品。
6.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7.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8.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严格实行审计纪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同时,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审计监督举报电话:0734-7221252 7237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