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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商品(服务价格)进行制定和调整时,广泛听取各阶层意见,实行价格听证。
2、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年检年审采取发通知方法进行。
3、价格执法人员依据《价格法》和《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实施价格执法检查或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必须两人以上,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做到秉公执法,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工作方针;罚没收入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缴入国库。
4、按照省政府及上级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市物价部门的成本审核费、办证公本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取标准一律在本局公示栏上公布。
5、对服务对象申报的事项,严格按限时办结制的规定时限办理完毕,不推诿、敷衍、拖延。
6、本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收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红包、礼金、购物券等。
7、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物价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7242853(市物价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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