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许可对象: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
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评审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规定收取。
许可期限:设置审批30个工作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4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设置许可条件:符合当地区域医疗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执业许可条件:(1)有设置医疗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共四套):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由两人以上法人(或个人)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提交有效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共四套):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常宁市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电话:0734-7221375)。
2、岗位职责及权限:
3、时限:3个工作日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限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医政股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医政股长审核,对需要现场考核的,报复审负责人同意,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考查,并将考查时间告知申请人,将考核结果报复审负责人审核。
3、限时:10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许可范围内)。
(二)初复
1、岗位责任人:医政股股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卫生局主管领导、卫生局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责任股室,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医政股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中国常宁”政府门户网站(卫生信息)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制定行政许可决议书,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按照标准收取费用,所收费用及时上缴国库;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卫生厅违反行政许可法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卫生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4-7221375
许可事项:医师、护士执业注册
注册部门:常宁市卫生局医政股
电 话:0734-7221375
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规定收取。
许可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没有国家规定不予注册情形的。
申请人需提交
1、医师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护士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2)身份证明
(3)健康检查说明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5)《护士注册申请表》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常宁市卫生局医政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4-7233979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卫生局医政股自收到注册(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对不符合法定代表、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医政股,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发证
予以注册的,发给《医师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许可事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许可对象:拟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但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资源整合。
许可费用:评审费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规定收取。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2、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正副本。
2、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基妇股 电话:0734-7221375
2、岗位职责:
按照许可证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专家现场技术评估
对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委托专家及时做出现场审查评价书。
(二)初审
1、岗位责任人:基妇股
2、岗位职责: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局分管负责人审核。
3、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评估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
(三)复审
1、岗位责任人:基妇股股长
2、岗位职责
按照许可条件和审核标准对专家评价书或初审人员意见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及基妇股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基妇股,并以书面形式说明。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中国常宁”政府门户网站(卫生信息)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制定行政许可决议书,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卫生厅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和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